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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劳社厅发[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加以规范,经办工作逐步走入科学管理轨道,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加强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任务,对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提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此,我们在总结一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失业保险工作今后的发展,制定了《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优化本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时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  第一节 参保登记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  第三节 注销登记
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收
  第一节 申报受理
  第二节 缴费核定
  第三节 费用征收
  第四节 收缴欠费
  第四章 缴费记录
  第一节 建立记录
  第二节 转出记录
  第三节 转入记录
  第四节 停保和续保记录
  第五节 缴费记录查询
  第五章 待遇审核与支付
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
  第二节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  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
  第四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  第五节 待遇支付记录
  第六章 财务管理
  第一节 收入
  第二节 支出
  第三节 会计核算
  第四节 预算
  第五节 决算
  第七章 稽核监督
  第一节 稽核
  第二节 内部监督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适用本指南。
  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情况。
 
  第一节 参保登
 
  一、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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