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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7.8”重大事故的通报
【字体: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06]225号
【发布日期】 2006-09-11
【实施日期】 2006-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7.8”重大事故的通报
建质[2006]2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1号汽轮机房的球型网架屋面结构发生垮塌,导致6名施工人员死亡、8人受伤,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对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施工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我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将电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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