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简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