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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实施日期】 2006-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推动连锁超市的规范化运营,提高超市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司组织起草了《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意见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 颜金华 闻宏伟
  电话: 010-85226372 85226371
  传真: 010-65252187
  电子邮件:jiance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  附件:
《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00六年八月
 
目  录
前言
1 概述
1.1 规范的范围
1.2 制定规范的基本原则
1.3 制定规范的方法
1.4 关于规范的说明
1.5 术语和定义
1.6 对超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要求
2 采购环节
2.1 说明
2.2 工作手册
2.3 供应商审核
2.4 商品审核
2.5 采购流程管理
2.6 相关报表
3 验收环节
3.1 说明
3.2 工作手册
3.3 商品验收
3.4 环境要求
3.5 运输包装和车辆验收
3.6 工作要点
3.7 相关报表
4 存储环节
4.1 说明
4.2 工作手册
4.3 环境要求
4.4 商品管理
4.5 流程管理要点
4.6 相关报表
5 食品现场制作
5.1 说明
5.2 工作手册
5.3 食品加工人员
5.4 环境要求
5.5 设备设施要求
5.6 重点品类商品加工管理要点
5.7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
5.8 相关报表
6 销售环节
6.1 说明
6.2 工作手册
6.3 人员管理
6.4 环境、设施和设备管理
6.5 商品管理
6.6 相关报表
7 问题商品的处理
7.1 说明
7.2 处理方法
7.3 相关报表
8 管理体系
8.1 综述
8.2 工作手册
8.3 食品安全方针
8.4 企业承诺/管理责任
8.5 管理架构
8.6 内、外部审核
8.7 管理层和员工的培训
附件1 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附件2 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附件3 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要点

《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概述
1.1. 规范的范围
该规范适用于经营有食品项目的超市、便利店和大型综合超市等业态,逐步完善与食品操作相关的一系列过程。
1.2. 制订规范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是建立在HACCP、GMP和我国相关法律基础上,同时考虑了超市的现阶段发展水平、可操作性等因素,着重说明了企业在食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销售过程中,应避免所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因素。
1.3. 制订规范的方法
1.3.1. 在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领导下,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相关企业、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1.3.2. 收集并借鉴国内外相关资料,对国内外优秀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由工作组成员研究论证,制订出操作规范初稿。
1.3.3. 召开研讨会,征集企业意见,对规范进行调整,加强操作规范的可实施性,最终出台能够促进超市食品安全的操作规范。
1.4. 关于规范的说明
1.4.1. 本规范是推荐企业实施的实用操作手册,对企业的经营起指导作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学习执行。
1.4.2.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文中"应"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不得"的内容表示对食品安全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操作,建议性的内容表示最佳实践方法。
1.5. 术语和定义
1.5.1. 生鲜食品:按照加工程度和保存方式不同,包括初级生鲜食品、冷冻冷藏食品和自制食品三大类。
1.5.2. 初级生鲜食品:凡属于新鲜的、未经烹饪等热加工的蔬菜和水果;家禽和家畜等,经简单处理后在冷藏、冷冻或常温陈列架上贩卖的食品。
1.5.3. 冷冻冷藏食品:其中包括冷冻食品和冷藏食品两类。
1.5.3.1. 冷冻食品:以农、畜、水产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冻在 -18℃以下储存并出售的食品。
1.5.3.2. 冷藏食品:以农、畜、水产原料经加工调理,急速冷却在4℃以下储存并出售的食品。
1.5.4. 原材料: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1.5.5. 自制食品:经过烹饪、腌渍等加工处理后的熟食、面包点心和其它即食食品。
1.5.6. 即食食品: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即可食用的菜肴。包括熟食、冷菜、冷荤、凉菜、卤味等。
1.5.7.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1.5.8.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1.5.9. 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罐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1.5.10.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1.5.11. 自有品牌:指零售企业用自己的商标注册产品,自设生产基地或者选择合适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的商品。
1.5.12. 标签:本规范所称标签为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1.5.13.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1.5.14. 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1.5.15. 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1.5.16. 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1.5.17. 超市购物环境:由超市的内部经营空间及与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组成,包括商品陈列设施、设备布局、安全环境设计、停车场设施等。
1.5.18. 营销设施设备:与超市经营直接相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如电梯、照明系统、收银机、货架、冷柜、手推车、购物筐等。
1.5.19. 附属设施设备:对经营管理起到支持和辅助作用的场所、机器、设备、工具,如停车场、库房、收货区、消防系统、防盗设备、更衣柜、卫生间等。
1.5.20. 从业人员:指零售企业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1.6. 对超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要求
1.6.1. 基本要求
1.6.1.1. 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1.6.1.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6.1.3.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6.1.4. 应随时进行自我医学观察,不得带病工作。
1.6.1.5.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1.6.2.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1.6.2.1.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物。
1.6.2.2. 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清洁并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
1.6.3. 人员的培训
1.6.3.1. 企业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企业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6.3.2. 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的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2.采购环节
2.1. 说明
2.1.1. 抓好商品质量管理,采购过程是关键。
2.1.2. 采购环节的关键是索证索票。
2.2. 工作手册
企业应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配备以下工作手册:规范的采购流程工作手册、商品采购标准手册。
2.3. 供应商审核
2.3.1. 供应商引进的条件
企业应有明确的供应商引进标准。
2.3.2. 资质审核
2.3.2.1. 了解供应商的企业资质信用情况。
2.3.2.2. 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
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卫生许可证;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
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供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3.2.3. 全部资质材料应查看正本,同时留企业盖章复印件。
2.3.2.4. 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在资质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围内。
2.3.2.5. 商标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注册人一致、如不一致则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3.3. 对供应商的评估审核
2.3.3.1. 采购人员在供应商自评的基础上,依据同行业标准或企业执行标准,通过照片、图片、其他资料,进行考评。
2.3.3.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并有一定比例的抽检,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项目应具体明确。
2.3.3.3. 对高风险、技术含量低、非知名品牌及自有品牌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的理化、卫生、感官等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2.4. 商品审核
2.4.1. 商品资质的审核
2.4.1.1. 审核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有效资信材料(复印件):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属专利性质商品的专利证书;商品进入该地区销售的许可证;商品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原产地域专用标志证明;酒类批发许可证;国产酒类专卖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机农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等。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动植物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2.4.2. 实物审核
2.4.2.1. 样品包装的审核。
2.4.2.2. 食品品质的直观判定。
2.4.2.3. 包装内合格商品的重量应达到规定重量。
2.4.2.4. 每批商品应配有商品批次合格证明。
2.4.3. 商品评定标准
2.4.3.1. 按照商品执行标准从产品分类、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检验规则、出厂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进行评定。
2.4.3.2. 企业根据企业采购标准向供应商提出商品的等级和质量要求,按质论价,等级标准应包括:品质、卫生、规格、感官、色泽、状态、年份、季节等方面。
2.4.4. 索证索票
2.4.4.1. 有标准的索证索票流程和制度。
2.4.4.2. 除了2.4.1.1中规定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之外,门店人员还要对生鲜商品,如:禽、肉、水产等商品实行按进货批次索要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品名、数量、日销售量,做到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迅速追溯到生产源头。
2.4.4.3. 如法律法规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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