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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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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6〕93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实施日期】 2006-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9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明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适用,统一执法尺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第五十二条,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在《规定》施行后任命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可暂不报送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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