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 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8月2日, 第六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全面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切实做好各类专项科技创新审查的实施工作,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专门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