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6]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为贯彻《条例》,我部先后发布实施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等配套文件。为认真做好《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