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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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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财建〔2006〕452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52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5日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边远地区”是指交通不便、经济落后、财政困难的地区,主要包括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是指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具体使用方向如下:
  (一)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设、更新、维护;
  (二)1∶1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和影像图的制作、更新;
  (三)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维护;
  (四)其他基础测绘产品的制作、更新以及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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