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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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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财建[2006]460号
【发布日期】 2006-09-04
【实施日期】 2006-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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