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批准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4
【实施日期】 2006-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25号)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静宁苹果产地范围的报告》(静政字[2006]1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甘肃省静宁县仁大乡、李店镇、治平乡、深沟乡、贾河乡、余湾乡、雷大乡、双岘乡、甘沟乡、新店乡、古城乡、城关镇、城川乡、威戎镇、司桥乡、四河乡、红寺乡、细巷乡、界石铺、八里镇等20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