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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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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06〕18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2
【实施日期】 2006-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了《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督促和引导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其他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做好稻谷收购工作。要抓紧维修仓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各地要加强市场管理,严禁采取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的措施阻碍粮食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省。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5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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