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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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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发〔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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