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防止河流水质污染和水质污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以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相邻各方的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横断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按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遵循河流的自然状况; (二)便于分清责任; (三)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或者变更,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