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
 
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