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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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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06-08-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薄 熙 来、署长 牟 新 生
二○○六年八月一日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便利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物项(名称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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