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确保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再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以下简称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 第三条 外国政府贷款提前还款资金再转贷(以下简称再转贷),是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其未到期而提前收回的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