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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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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6-07-23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已于2006年5月2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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