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形势,便利境内机构有真实需求的服务贸易外汇支付需要,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