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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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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37号
【发布日期】
2006-09-01
【实施日期】
2006-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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