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签订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委托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严禁各保险公司以协管员或其他任何方式在非本公司代理网点销售保险产品。 第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代理网点设立银保专管员,其主要职责是银行代理网点的管理、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