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06〕258号
【发布日期】 2006-08-31
【实施日期】 2006-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情况不断出现。为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勘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