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植物保护机械》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制定了《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CNCA—05C—029:2006)(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植物保护机械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CNCA—05C—029:2001)同期作废。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06) 2006-08-15发布 2006-12-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5 2认证模式 5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5 3.1认证申请 5 3.1.1认证单元的划分 5 3.1.2申请文件 5 3.2型式试验 5 3.2.1送样 5 3.2.2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检验项目及方法 6 3.2.3检测机构 6 3.3初始工厂审查 6 3.3.1 审查内容 6 3.3.2审查时间 6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6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7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7 3.4.4 认证时限 7 3.5 获证后的监督 7 3.5.1监督频次 7 3.5.2监督方式及内容 7 3.5.3监督结果的评价 8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8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8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8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8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8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9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9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9 5.3加施方式 9 5.4加施位置 9 6 收费规定 9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10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11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1)。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单元的划分 3.1.1.1同一工厂2)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工厂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若要求认证证书标注产品商标,提供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若认证委托人为销售商或进口商时,还应提供其与工厂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若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其与受委托人订立的有关认证的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3.2.1送样 3.2.1.1样机选择原则 认证机构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要求 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并对送样的样机负责。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一台备用样机,备用样机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3.2.1.3型式试验样机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原则上试验样机应归还认证委托人。 1)轮式拖拉机定义见GB/T6960 拖拉机术语。 2)工厂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3.2.2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检验项目及方法 3.2.2.1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为: GB 18447.1 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安全要求 3.2.2.2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2.3型式试验依照GB 18447.1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2.4 型式试验时,检测机构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的主要技术规格。 3.2.3检测机构 型式试验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 审查内容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的主要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 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若对上述内容有疑义时,审查员可对认证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抽取一台产品,送到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在特定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整改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当检测结果有不易于整改的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不通过。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为非系统性失效时,允许整改,整改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验证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当审查结果为系统性失效时,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3.5 获证后的监督 3.5.1监督频次 3.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时间间隔一般为12个月左右。 3.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方式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