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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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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有效预防口岸卫生处理事故,规范各类卫生处理事故的处置工作,总局制定了《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2006年8月29日

 

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口岸卫生处理事故,规范各类卫生处理事故的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方案。   

  一、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从事口岸卫生处理业务的卫生处理单位。

  适用范围:口岸卫生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化学品泄漏、丢失、人员药物中毒以及火灾、爆炸的应急处置。

  二、指导思想和处理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发生卫生处理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

  处理原则: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三、总体要求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和各卫生处理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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