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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9号)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就相关产品所达成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17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协定税率(见附件1)。海关总署2005年第64号公告公布的“亚太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中的亚太贸易协定税率,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162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特惠税率(见附件2)。
  海关总署2005年第64号公告公布的“进口特惠(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税目税率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附表3,其中适用老挝特惠税率的商品未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为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给予老挝享受特惠税率的商品,其特惠税率继续执行。该表中给予孟加拉的特惠税率,同时停止执行。
  三、自2006年9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并享受本公告附件所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货物时,仍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仍按照2001年海关总署令第94号规定的原产地规则审核确定所申报货物的原产地。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  附件:1、亚太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  2、亚太贸易协定特惠商品税目税率表(老挝、孟加拉)
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
103037910冻带鱼100
203037920冻黄鱼100
303037930冻鲳鱼100
403037940冻罗非鱼100
503037950冻剑鱼100
603037990其他未列名冻鱼100
703049000其他冻鱼肉100
803053000干或盐制的鱼片100
903054900其他熏鱼及鱼片140
1003055910干海马、干海龙20
1103055920干鱼翅150
1203055990其他干鱼160
1303056910盐腌及盐渍的带鱼160
1403056920盐腌及盐渍的黄鱼160
1503056930盐腌及盐渍的鲳鱼160
1603056940盐腌及盐渍的罗非鱼160
1703056990盐腌及盐渍的其他鱼160
1803061410冻梭子蟹100
1903061490其他冻蟹100
2019053100甜饼干157.5
2119053200华夫饼干及圣餐饼157.5
2219059000其他面包、糕点、饼干及其焙烘糕饼2010
2320019010用醋制作的大蒜2512.5
2420019090用醋制作的其他果、菜及食用植物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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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79990烹煮制成的其他果酱、果冻52.5
2720093110白利糖度不超过20的柠檬汁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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