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10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10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10号)

 

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第四版)编篡工作,提高兽药国家标准质量水平,根据中国兽药典第四届委员会提议,经我部审核批准,现公布中国兽药典第四届委员会章程(附件1)、中国兽药典第四届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2)。

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兽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设置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兽药典委员会)。

  第二条 兽药典委员会是组织制定和修订兽药国家标准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由兽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属农业部领导。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农业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第四条 兽药典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兽药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四人,秘书一人。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专业委员会决定,报执行委员会和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兽药典委员会设置以下专业委员会:

  1、化学药品专业委员会

  2、抗生素专业委员会

  3、中药专业委员会

  4、生物制品专业委员会

  5、使用指南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兽药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兽药典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七条 兽药典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在兽医学、药学方面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管理经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