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9
【实施日期】 2006-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四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该遵循“属地负责,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  二、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管养单位、行政区划等。

  阻断原因主要为:计划性的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等。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第六条 报送的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附件一)的要求。

  第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报送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逐项填报。

  第八条 突发事件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010-62079332,夜间<17:00-次日8:00>:13911072189)或传真(010-62079005)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上报,然后按照时限要求由具备条件的办公人员上网填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负责审核和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信息,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附件二)的格式报交通部备案,由交通部统一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辖区内负责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如有新增或调整的,应在变动后三日内,重新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报交通部备案。

  三、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的,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上网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网填报;引发的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3小时内上网填报。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填报应按照时限要求,填写(一)基本情况、(二)阻断原因、(三)处置措施三项内容;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必须填写(四)统计数据部分相关内容;

  第二次填报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小时内,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填写(四)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在报送交通阻断信息内容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数字图片。

  第十五条 对报送时限的审核,由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填报人所填报的事件“发现时间”、“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以及数据录入数据库完毕时间自动判别。

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交通部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市)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借助“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交通部将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报送虚假信息或延误报送时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附件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