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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
  (一)制定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规划。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师资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快培养一批有创新能力的“一体化”教师,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与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并以此带动整个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梯次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部将建设一批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基地,并组织实施若干专业的示范培训项目。2006-2010年5年间拟对2500名骨干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1500名骨干专业理论教师开展示范性提高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基地,做好师资培训工作。
  (二)加强校企合作,多渠道选拔充实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各地要在强化现有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师资,充实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要面向行业、企业和高校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有关专家担任兼职教师。要组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师定期到其合作企业参加生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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