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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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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2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近年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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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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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对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  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
  企业所得税的分类管理,要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税源规模、财务核算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级、存续年限等因素,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共性要求和特点,综合确定有利于集约化管理和体现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有效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用以下分类方法:
  (一)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主要包括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利润额等),分为重点纳税人和非重点纳税人;
  (二)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分为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  (三)按照纳税人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  (四)按照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纳税人;
  (五)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
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的税源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征管力量,综合考虑和交叉运用上述分类方法,确定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认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类别划分。如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结合账证健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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