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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换发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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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06〕120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换发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20号


大连苏尔寿泵及压缩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及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的申请》(苏尔寿字(2006)01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6)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6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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