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颁发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16号 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报告》(海陆(2004)公司字29号)收悉。 依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0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