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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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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市[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8-24
【实施日期】 2006-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市[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推荐和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旨在选取一批管理规范、产品合格率较高、影响力和示范性较强的农资市场,通过创建,进一步完善市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服务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等措施,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坚持“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原则。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时间原则上为1年。
  三、申报条件
  按照《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申报和推荐。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创建
  1.由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场进行材料初审,会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农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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