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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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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3
【实施日期】 2006-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车辆的维修,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车辆;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企业或专门维修人员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不超过同类定点维修厂维修价格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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