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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2
【实施日期】 2006-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民委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签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研究,现就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推进少数民族事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落实兴边富民行动,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组织、协调、管理优势以及政策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融资优势。建立诚信、相互支持、友好合作,共同促进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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