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6〕98号 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局已颁发的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即将全部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及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现将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申请机构应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学历(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延续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七)与附件一中固定资产清单内容一致的固定资产证明(发票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八)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十)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和审查程序 (一)各申请机构应于2006年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一份); (二)我局组织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三)我局根据申请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为其颁发相应等级和评价范围(含评价范围等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达不到最低资质条件的机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借人、借证的机构,以及出借、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个人,一经查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新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由申请单位派人领取。领证具体时间将在我局网站(www.sepa.gov.cn)另行通知。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使用原资格证书缩印件。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各申请机构应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408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 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3] 住所: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填写。 [4] 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5] 注册资金:事业法人不填此栏。 [6] 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事业法人按法人证书上的举办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按企业章程中的第一出资方填写。 [7]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总数:指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总数。 [8]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入。 [9]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专业配备情况:以学历(位)证书中的专业进行分类填写。 [10]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注册)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的情况。 [11]所学专业:填写学历(位)证书中的专业。 [12] 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绩: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2004年4月以来主持完成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并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至少5项)封面、首页及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2004年4月以来,主持完成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足5项的,可补充填写2002年以来完成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况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首页及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补足5项即可)。 [14]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工作业绩:只需填写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绩,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首页及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5]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在相应框内划"√"。 [16]申请的评价范围等级: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执行。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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