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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6]289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25%提高到 2.52%,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85%提高到 6.12%,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仍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3)。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

  七、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八、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传真:010—66012765)

  

  附件: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  2.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  3.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一、活期存款            │  0.72        │  0.72       │

├──────────────────┼────────────┼───────────┤

│二、定期存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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