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6)29l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