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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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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企业联合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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