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
失效日期:2010-09-01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