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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机鉴[2006]5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机鉴[2006]51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机鉴定站: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工作通知》(农办市[2006]17号)的要求,2006年我中心牵头组织有关省站开展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产品
  饲料(草)切碎机械,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切)机。
  二、普查内容
  (一)饲料(草)切碎机械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情况;
  (二)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四)有关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投诉情况。
  三、普查要求
  (一)明确任务,高度重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普查是了解我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参与省站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普查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完成规定普查任务。
  (二)加强协作沟通,及时上报普查结果。各参与省站需按照普查细则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普查结果。
  本文通知和相关表格,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下载,网址是:www.amic.agri.gov.cn。
  有关普查事宜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金红伟、刘博
  联系电话: 010-67326491
  传  真: 010-67326491
  E-mail:jyys@camtc.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2号
  邮政编码:100021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  附件:
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实施细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06年8月)


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的质量安全普查工作,旨在明确普查目标、规定普查内容、规范普查程序,保证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
  饲料(草)切碎机械,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切)机。
  三、普查内容
  (一)饲料(草)切碎机械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情况;
  (二)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四)有关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投诉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项目整体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调查表在内的普查工作实施细则、普查结果汇总、撰写普查总报告。
  (二)各参与省站负责完成本省的产品普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完成本省普查内容、对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撰写省内普查报告。
  五、普查方法及要求
  (一)各省站通过函调的方式,对本省所有饲料(草)切碎机械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并填写调查表(见附表1)。
  (二)选择省内具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标准执行、质量保证及所关心的政策信息。对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填写检查表(见附表2-1、2-2、2-3),并对调查产品及关键部件进行拍照。各省需现场调查企业数量见下表:
  各省需现场调查企业数量表
┌───┬───────────┬─────┬───┬──────────┬──────┐
│ 序号 │ 省(直辖市、自治区) │ 现场调查 │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 现场调查 │
│   │           │ 企业数量 │   │          │ 企业数量 │
├───┼───────────┼─────┼───┼──────────┼──────┤
│ 1  │     北京     │  2   │ 9  │    湖南    │   3   │
├───┼───────────┼─────┼───┼──────────┼──────┤
│ 2  │     河北     │  2   │ 10 │    广西    │   3   │
├───┼───────────┼─────┼───┼──────────┼──────┤
│ 3  │     山西     │  2   │ 11 │    四川    │   5   │
├───┼───────────┼─────┼───┼──────────┼──────┤
│ 4  │    内蒙古    │  2   │ 12 │    陕西    │   2   │
├───┼───────────┼─────┼───┼──────────┼──────┤
│ 5  │     辽宁     │  5   │ 13 │    甘肃    │   2   │
├───┼───────────┼─────┼───┼──────────┼──────┤
│ 6  │     江苏     │  3   │ 14 │    宁夏    │   2   │
├───┼───────────┼─────┼───┼──────────┼──────┤
│ 7  │     山东     │  4   │ 15 │    新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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