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机鉴[2006]51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机鉴定站: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工作通知》(农办市[2006]17号)的要求,2006年我中心牵头组织有关省站开展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产品 饲料(草)切碎机械,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切)机。 二、普查内容 (一)饲料(草)切碎机械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情况; (二)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四)有关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投诉情况。 三、普查要求 (一)明确任务,高度重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普查是了解我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参与省站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普查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完成规定普查任务。 (二)加强协作沟通,及时上报普查结果。各参与省站需按照普查细则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普查结果。 本文通知和相关表格,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下载,网址是:www.amic.agri.gov.cn。 有关普查事宜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金红伟、刘博 联系电话: 010-67326491 传 真: 010-67326491 E-mail:jyys@camtc.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2号 邮政编码:100021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实施细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06年8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的质量安全普查工作,旨在明确普查目标、规定普查内容、规范普查程序,保证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 饲料(草)切碎机械,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切)机。 三、普查内容 (一)饲料(草)切碎机械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情况; (二)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四)有关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投诉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项目整体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调查表在内的普查工作实施细则、普查结果汇总、撰写普查总报告。 (二)各参与省站负责完成本省的产品普查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完成本省普查内容、对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撰写省内普查报告。 五、普查方法及要求 (一)各省站通过函调的方式,对本省所有饲料(草)切碎机械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并填写调查表(见附表1)。 (二)选择省内具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标准执行、质量保证及所关心的政策信息。对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填写检查表(见附表2-1、2-2、2-3),并对调查产品及关键部件进行拍照。各省需现场调查企业数量见下表: 各省需现场调查企业数量表 ┌───┬───────────┬─────┬───┬──────────┬──────┐ │ 序号 │ 省(直辖市、自治区) │ 现场调查 │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 现场调查 │ │ │ │ 企业数量 │ │ │ 企业数量 │ ├───┼───────────┼─────┼───┼──────────┼──────┤ │ 1 │ 北京 │ 2 │ 9 │ 湖南 │ 3 │ ├───┼───────────┼─────┼───┼──────────┼──────┤ │ 2 │ 河北 │ 2 │ 10 │ 广西 │ 3 │ ├───┼───────────┼─────┼───┼──────────┼──────┤ │ 3 │ 山西 │ 2 │ 11 │ 四川 │ 5 │ ├───┼───────────┼─────┼───┼──────────┼──────┤ │ 4 │ 内蒙古 │ 2 │ 12 │ 陕西 │ 2 │ ├───┼───────────┼─────┼───┼──────────┼──────┤ │ 5 │ 辽宁 │ 5 │ 13 │ 甘肃 │ 2 │ ├───┼───────────┼─────┼───┼──────────┼──────┤ │ 6 │ 江苏 │ 3 │ 14 │ 宁夏 │ 2 │ ├───┼───────────┼─────┼───┼──────────┼──────┤ │ 7 │ 山东 │ 4 │ 15 │ 新疆 │ 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