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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长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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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延长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有效期的复函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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