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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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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建办人[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8-16
【实施日期】 2006-08-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保证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材料经复核一致后,退回原件,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考试合格标准确定以后,各地留一份,向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报送一份。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本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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