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会(2006)6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应在管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符合本通知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充分体现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 (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最近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 (六)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