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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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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审计[2006]311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的通知
水审计[2006]311号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馈。

 

水利部

2006年8月15日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的实施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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