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20号及附件),公布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1年8月16日起为5年。其中,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自法国进口的二氯甲烷数量占该类产品中国进口总量的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法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