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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6〕322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实施日期】 2006-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的通知
环函〔2006〕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发布施行,对于贯彻实施刑法中有关惩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规定,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环保行政执法,促进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或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发现环境监管失职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或遇到困难,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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