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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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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
【发布日期】 2006-08-14
【实施日期】 2006-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
 
 
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58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6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6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6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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