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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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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4
【实施日期】 2006-08-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一、总则
  (一)依据和目的
  为了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提高资源再利用率,控制其在再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家用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吸尘器等;电子产品是指信息技术(IT)和通讯产品、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设计、废弃产品的收集、运输与贮存、再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为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定义
  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要求而被丢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以及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包括:
  (1)消费者(用户)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
  (3)维修、维护过程中废弃的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为电子废物的。
  2、有毒有害物质:指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生产者: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等品牌(商标)的所有者,包括:
  (1)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制造和销售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2)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转售由其他供应商生产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3)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进口商。
  4、再使用: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经简单维修后用于原来用途的任何行为,但不包括废旧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转由他人的直接再使用。
  5、再利用: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废弃材料的再加工,加工后材料的用途可与以前相同或不同,但不包括对废弃材料直接焚烧进行的热能回收。
  6、处理: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清除污染、拆解、破碎、再利用的活动。
  7、处置: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经处理后,产生的无法进一步再使用、再利用的残余物,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以达到减容、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
  (四)指导思想
  1、推行“三化”原则
  (1)减量化:通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设计,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改善产品再利用特性,从而减少电子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2)资源化:通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等的再使用和再利用,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利用率。
  (3)无害化:通过采用先进、适用的处理和处置工艺技术,控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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