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示《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的通知 各甲类成员及丙类成员: 为进一步完善结算代理业务,明确代理业务中我公司与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现将该协议予以公示,敬请各结算代理人组织相关丙类客户对协议进行讨论,我公司也于近期组织有关座谈会。上述各结算成员如对本协议有重大修改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我公司。 联系人:徐真 戴武装 电话:010-88087964,88087977 传真:010-88087835,88086356 邮箱:xuzhen@chinabond.com.cn dwz@chinabond.com.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乙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街 邮编:100032 鉴于: 1.甲方需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债券交易活动; 2.甲方没有与乙方债券结算系统联网、不能自行办理债券结算,必须委托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债券账户的结算业务。 为了明确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项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乙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债券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