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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示《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1
【实施日期】 2006-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示《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的通知


各甲类成员及丙类成员:
  为进一步完善结算代理业务,明确代理业务中我公司与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现将该协议予以公示,敬请各结算代理人组织相关丙类客户对协议进行讨论,我公司也于近期组织有关座谈会。上述各结算成员如对本协议有重大修改意见,请于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发送至我公司。
  联系人:徐真 戴武装
  电话:010-88087964,88087977
  传真:010-88087835,88086356
  邮箱:xuzhen@chinabond.com.cn dwz@chinabond.com.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  附件:
《客户服务协议(适用于丙类成员)》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乙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街
邮编:100032
  鉴于:
  1.甲方需要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投资、债券交易活动;
  2.甲方没有与乙方债券结算系统联网、不能自行办理债券结算,必须委托一家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债券账户的结算业务。
  为了明确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项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乙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债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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