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环发〔2006〕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 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