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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实施日期】 2006-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方便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提高国债跨市场转托管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申请并经审核后,应于当日(T日)及时将本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传真至本公司,并及时与本公司进行电话确认。代理机构未及时与本公司进行电话确认产生的申请材料传真件接收不全等一切不利后果由代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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